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会员,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民政部、财政部、 国务院国资委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”(发改经体 [2017]1999 号)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的有关精神, 以及本会《章程》
《财务管理制度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- 总则
交纳会费是会员按照本会章程必须履行的义务。凡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 员的单位,从获得会员资格之日起, 每年应主动按时交纳会费。
- 会费标准
- 统一会费标准:四档
副会长单位 5 万元/年;
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单位、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单位以及秘书长所在单位 2 万元/年;
理事单位 0.5 万元/年;
普通会员单位 0.3 万元/年。
- 在本会和分支机构同时任职的,按高一级别标准交纳会费。
- 各分支机构不另行制定会费标准,均按本办法收缴会费。
- 对确有困难的单位,可提出申请,经核准可减免交纳当年会费。
- 会费交纳
- 本会直管的会员, 由本会统一收缴会费,各分支机构不再另行收缴。
- 授权各分支机构发展和管理的会员,由各分支机构收缴会费。会费 统一汇缴到本会唯一账户。
- 参加多个分支机构的会员,不重复收缴会费,按照收费标准由本会 或指定一个分支机构收缴会费。
- 会费按年度交纳, 收缴时间原则为当年的 7 月 31 日前。
- 本会会员单位均需按本会《章程》和本办法规定,按期足额交纳会 费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,本会不再保留其会 籍,收回会员证书,并予以公告。
- 会费管理和使用
-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,按照国家财经制度,以及本会《章程》《财务 管理制度》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执行。
- 所有会费收入由本会实行统一财务管理,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 收支情况,同时接受民政部的年度检查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。
- 会费开支范围:
- 为会员提供的无偿服务;
-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等会议及活动;
-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在《章程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的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;
- 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;
- 其他正当开支。
- 附则
- 本《办法》于 2025 年 7 月 4 日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原《会员会费交纳标准和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- 本《办法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