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范围】
本文件规定了船舶尾气脱硝设备的设备类型、组成和技术要求,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,规定了检验规则、标志、文件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文件适用于船用发动机尾气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硝设备的制造,其他船用燃烧设备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硝设备可参考使用。
【起草单位】
浙江大学、浙江浙能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、浙江浙能迈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、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浙江工业大学、浙江省白马湖实验室有限公司、国能龙源催化剂江苏有限公司、华电青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、上海交通大学、浙江大学嘉兴研究院、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、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、江苏上交碳中和科技有限公 司、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、浙江大学能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、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、中国石油大学(华东)、杭州玺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。
【主要起草人】
高翔、郑成航、张涌新、唐莉娜、沈敏强、郦建国、滕卫明、周志颖、林赫、 郑鹏、周灿、吴杰、姚栋伟、左朋莱、毛晓宇、范海东、郑浣琪、吴端国、王少权、沈腾、吴敏、 王冠宇、李清毅、沈海涛、吴卫红、张士汉、张悠、杨洋、姚龙超、杨正大、沈海涛、涂世恩、赵中阳、 何海斌、李文俊、杨建辉、栾巍松、陆金丰、杨雅雯、王堃、宋思慧、庄露凯。